湖北東岳警方查獲大量假冒潤滑油 子公司轉授商標涉侵權
“租用”知名品牌商標,尋找有資質的生產商,搖身一變成為名牌產品,自然也能賣出高價。近日,東岳分局破獲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抓獲了3名嫌疑人,查獲大量假冒潤滑油、商標等,涉案價值38.6萬元。
2020年7月,某知名車企發現十堰地區有大量假冒該品牌的汽車潤滑油在售,于是報警求助。東岳分局積極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成立經偵專班,主動作為,深入市場、企業進行調查,經過數月的偵查,終于摸清了汪某等人假冒商標生產銷售汽車潤滑油的犯罪事實。
找到生產源頭
辦案民警調查發現,市面上的假冒油品都是由十堰某工業園的一家私人企業A公司生產的,根據該公司的法人李某稱,其公司在2020年4月與該品牌的子公司B公司簽署了《授權品牌使用協議書》,允許他們在生產的產品上使用B公司的字號與品牌商標。
專案民警在B公司核實后,確認該協議并非偽造。B公司負責人劉某告訴民警,2006年,他與某品牌子公司合資成立B公司,經營業務中包含潤滑油的生產和銷售,由于經營不善,B公司2016年停止了所有生產經營業務,變成了一個空殼公司。
2020年4月,曾經的合作商汪某找到劉某,想借用B公司的名義進行潤滑油的生產和銷售。“好好地品牌閑置著,多浪費啊”,最終劉某和汪某達成協議,汪某以B公司的名義生產銷售潤滑油,利潤的1%交給劉某作為管理費。
在簽署合同時,劉某發現汪某的公司沒有潤滑油的生產資質。“找個資質還不簡單”汪某正好有個工廠,租給了生產潤滑油的A公司,他們資質齊全。于是,在汪某的“牽線”下,A、B公司雙方簽署了《授權品牌使用協議書》。
暗藏貓膩的合同
警方發現,在A公司的公章處,簽署的卻是汪某的名字。根據調查,汪某既不是A公司的股東也不是員工,為什么能代表A公司簽字呢?
A公司負責人李某供認,當初汪某找到他幫忙,想借用A公司的資質,同時委托他們生產潤滑油,付5%的加工費。李某想到這樣三方合作都能獲利,便幫他蓋了這個章,也提供了相應的資質證明。
李某告訴警方,在簽署協議前,他和汪某還特意去工商部門查詢過B公司的商標,確認還在有效期內,這才放心地簽署協議。
劉某稱,2006年B公司成立時,他與該品牌子公司簽署的合資合同中,該品牌授權了B公司使用商標和字號,使用權30年【2006年-2036年】。近年來,B公司幾經虧損,品牌子公司逐漸撤出經營管理,股權也多次發生變更,目前劉某占有B公司75%的股份,品牌子公司占25%的股份。
2016年,B公司徹底停擺后,品牌方默認它已倒閉,但是沒想到4年后,市面上又出現了B公司“生產”的潤滑油。
轉賣授權涉嫌違法
警方查明,A公司和B公司簽署協議后,汪某與A公司也簽署了《委托生產協議書》,警方在A公司的生產現場及各個銷售渠道查獲各類桶裝汽車油品(18升)595桶,各類壺裝汽車油品(4L)2995壺,帶有侵權商標的各類汽車油品包裝、標簽40058余套,經十堰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總價值達385976元。
辦案現場,李某提出質疑“我正常簽署授權合同,合規生產,為什么還涉嫌違法?”,對此民警解釋,B公司作為品牌方子公司,雖然擁有品牌商標的使用權,但是沒有轉授權,隨意將商標使用權轉售給第三方以擴大受益,對母公司屬于侵權行為。
目前,汪某、李某、劉某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在偵。
“租用”知名品牌商標,尋找有資質的生產商,搖身一變成為名牌產品,自然也能賣出高價。近日,東岳分局破獲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抓獲了3名嫌疑人,查獲大量假冒潤滑油、商標等,涉案價值38.6萬元。
2020年7月,某知名車企發現十堰地區有大量假冒該品牌的汽車潤滑油在售,于是報警求助。東岳分局積極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成立經偵專班,主動作為,深入市場、企業進行調查,經過數月的偵查,終于摸清了汪某等人假冒商標生產銷售汽車潤滑油的犯罪事實。
找到生產源頭
辦案民警調查發現,市面上的假冒油品都是由十堰某工業園的一家私人企業A公司生產的,根據該公司的法人李某稱,其公司在2020年4月與該品牌的子公司B公司簽署了《授權品牌使用協議書》,允許他們在生產的產品上使用B公司的字號與品牌商標。
專案民警在B公司核實后,確認該協議并非偽造。B公司負責人劉某告訴民警,2006年,他與某品牌子公司合資成立B公司,經營業務中包含潤滑油的生產和銷售,由于經營不善,B公司2016年停止了所有生產經營業務,變成了一個空殼公司。
2020年4月,曾經的合作商汪某找到劉某,想借用B公司的名義進行潤滑油的生產和銷售。“好好地品牌閑置著,多浪費啊”,最終劉某和汪某達成協議,汪某以B公司的名義生產銷售潤滑油,利潤的1%交給劉某作為管理費。
在簽署合同時,劉某發現汪某的公司沒有潤滑油的生產資質。“找個資質還不簡單”汪某正好有個工廠,租給了生產潤滑油的A公司,他們資質齊全。于是,在汪某的“牽線”下,A、B公司雙方簽署了《授權品牌使用協議書》。
暗藏貓膩的合同
警方發現,在A公司的公章處,簽署的卻是汪某的名字。根據調查,汪某既不是A公司的股東也不是員工,為什么能代表A公司簽字呢?
A公司負責人李某供認,當初汪某找到他幫忙,想借用A公司的資質,同時委托他們生產潤滑油,付5%的加工費。李某想到這樣三方合作都能獲利,便幫他蓋了這個章,也提供了相應的資質證明。
李某告訴警方,在簽署協議前,他和汪某還特意去工商部門查詢過B公司的商標,確認還在有效期內,這才放心地簽署協議。
劉某稱,2006年B公司成立時,他與該品牌子公司簽署的合資合同中,該品牌授權了B公司使用商標和字號,使用權30年【2006年-2036年】。近年來,B公司幾經虧損,品牌子公司逐漸撤出經營管理,股權也多次發生變更,目前劉某占有B公司75%的股份,品牌子公司占25%的股份。
2016年,B公司徹底停擺后,品牌方默認它已倒閉,但是沒想到4年后,市面上又出現了B公司“生產”的潤滑油。
轉賣授權涉嫌違法
警方查明,A公司和B公司簽署協議后,汪某與A公司也簽署了《委托生產協議書》,警方在A公司的生產現場及各個銷售渠道查獲各類桶裝汽車油品(18升)595桶,各類壺裝汽車油品(4L)2995壺,帶有侵權商標的各類汽車油品包裝、標簽40058余套,經十堰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總價值達385976元。
辦案現場,李某提出質疑“我正常簽署授權合同,合規生產,為什么還涉嫌違法?”,對此民警解釋,B公司作為品牌方子公司,雖然擁有品牌商標的使用權,但是沒有轉授權,隨意將商標使用權轉售給第三方以擴大受益,對母公司屬于侵權行為。
目前,汪某、李某、劉某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在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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