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第115號公告
2004年07月24日 00:00????信息來源:國家質檢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日本、韓國對進口鰻魚的要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我國向日本、韓國出口活鰻養殖場進行了清理和重新登記注冊,將重新注冊過的125家出口活鰻注冊養殖場名單向韓國和日本作了通報(詳細名單請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查詢,網址www.aqsiq.gov.cn)。現就向日本、韓國出口活鰻魚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所有向日本、韓國出口的活鰻魚必須來自上述經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的養殖場,企業辦理報檢和檢驗檢疫機構出證必須使用新的注冊號,以便貨物在日本和韓國通關。
二、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鰻魚養殖過程中的防疫、飼養等環節的監管,保證出口鰻魚的衛生、安全,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嚴禁從非注冊活鰻養殖場組織貨源以注冊場名義出口,一經發現,將取消違規養殖場注冊資格及其經營企業出口活鰻的資格,并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三、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按照日本、韓國對進口鰻魚的要求,加強相關查驗和日常監管工作,確保日常疫情和藥物殘留監測及隔離期間的檢測結果符合進口國家的動物健康和衛生要求。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所有向日本、韓國出口的活鰻魚必須來自上述經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的養殖場,企業辦理報檢和檢驗檢疫機構出證必須使用新的注冊號,以便貨物在日本和韓國通關。
二、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鰻魚養殖過程中的防疫、飼養等環節的監管,保證出口鰻魚的衛生、安全,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嚴禁從非注冊活鰻養殖場組織貨源以注冊場名義出口,一經發現,將取消違規養殖場注冊資格及其經營企業出口活鰻的資格,并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三、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按照日本、韓國對進口鰻魚的要求,加強相關查驗和日常監管工作,確保日常疫情和藥物殘留監測及隔離期間的檢測結果符合進口國家的動物健康和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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