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第77號公告
關于公布2011年玩具等3類產品質量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結果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規定,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對玩具、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機動車輛制動液等3類產品組織開展了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現將抽查結果予以公布。
玩具共抽查了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等8個省、直轄市212家企業生產的242批次產品,依據GB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和GB5296.5-2006《消費品使用說明第5部分:玩具》等國家標準要求,對塑膠玩具和電玩具的可觸及的銳利尖端、危險突出物、小零件或小球、可遷移元素(銻、砷、鋇、鎘、鉻、鉛、汞、硒)、剛性圓孔、標識標志等6個主要項目進行了檢驗,結果有20家企業的20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共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貴州等9個省、直轄市25家企業生產的25批次產品,依據HY/T 107-2008《卷式反滲透膜組件測試方法》、HY/T 113-2008《納濾膜及其元件》、HY/T 112-2008《超濾膜及其組件》、HY/T 061-2002《中空纖維微濾膜組件》、HY/T 034.2-1994《電滲析技術 異相離子交換膜》等行業標準要求,對脫鹽率、水通量、產水量、回收率、氣密性、密封泄漏點、耐壓性能、滲漏檢驗(測)、截留率、純水通量、截留分子量、泡點壓力、最大孔徑、膜厚度、交換容量、含水率等16個主要項目進行了檢驗,結果有2家企業的2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機動車輛制動液共抽查北京、天津、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甘肅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71家企業生產的71批次產品,依據GB 12981-2003《機動車輛制動液》等國家標準要求,對平衡回流沸點、濕平衡回流沸點、運動粘度(-40℃、100℃)、pH值、低溫流動性和外觀、蒸發損失、容水性等7個主要項目進行了檢驗,結果有1家企業的1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本次專項抽查中,生產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的天津創新芳苑膜分離技術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拒絕接受監督抽查。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已責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對抽查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處理,對拒絕接受抽查的企業依法嚴肅處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1年玩具產品質量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產品及其企業名單
2.2011年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產品質量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產品及其企業名單
3.2011年機動車輛制動液產品質量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產品及其企業名單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規定,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對玩具、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機動車輛制動液等3類產品組織開展了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現將抽查結果予以公布。
玩具共抽查了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等8個省、直轄市212家企業生產的242批次產品,依據GB6675-2003《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和GB5296.5-2006《消費品使用說明第5部分:玩具》等國家標準要求,對塑膠玩具和電玩具的可觸及的銳利尖端、危險突出物、小零件或小球、可遷移元素(銻、砷、鋇、鎘、鉻、鉛、汞、硒)、剛性圓孔、標識標志等6個主要項目進行了檢驗,結果有20家企業的20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共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貴州等9個省、直轄市25家企業生產的25批次產品,依據HY/T 107-2008《卷式反滲透膜組件測試方法》、HY/T 113-2008《納濾膜及其元件》、HY/T 112-2008《超濾膜及其組件》、HY/T 061-2002《中空纖維微濾膜組件》、HY/T 034.2-1994《電滲析技術 異相離子交換膜》等行業標準要求,對脫鹽率、水通量、產水量、回收率、氣密性、密封泄漏點、耐壓性能、滲漏檢驗(測)、截留率、純水通量、截留分子量、泡點壓力、最大孔徑、膜厚度、交換容量、含水率等16個主要項目進行了檢驗,結果有2家企業的2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機動車輛制動液共抽查北京、天津、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甘肅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71家企業生產的71批次產品,依據GB 12981-2003《機動車輛制動液》等國家標準要求,對平衡回流沸點、濕平衡回流沸點、運動粘度(-40℃、100℃)、pH值、低溫流動性和外觀、蒸發損失、容水性等7個主要項目進行了檢驗,結果有1家企業的1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本次專項抽查中,生產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的天津創新芳苑膜分離技術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拒絕接受監督抽查。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已責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對抽查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處理,對拒絕接受抽查的企業依法嚴肅處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1年玩具產品質量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產品及其企業名單
2.2011年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膜產品質量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產品及其企業名單
3.2011年機動車輛制動液產品質量國家監督專項抽查產品及其企業名單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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