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17年第106號公告
2017年第106號
質檢總局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關于公布進口銅精礦中
有毒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
為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安全,維護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的規定,質檢總局、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決定對進口銅精礦(HS編碼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有毒有害元素限量予以明確。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銅精礦產品是指含銅礦石經浮選或其他方法選礦得到的含銅量不小于13%的供冶煉銅用的精礦產品。
二、進口銅精礦中有限量要求的有毒有害元素包括鉛、砷、氟、鎘、汞,具體要求如下:
鉛(Pb)不得大于6.00%;
砷(As)不得大于0.50%;
氟(F )不得大于0.10%;
鎘(Cd)不得大于0.05%;
汞(Hg)不得大于0.01%。
三、銅精礦中鉛、砷、氟、鎘、汞元素的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3884.5、GB/T 3884.6、GB/T 3884.7、GB/T 3884.9、GB/T 3884.11的規定進行。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原質檢總局、商務部和環保總局《關于公布進口銅精礦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2006年第4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質檢總局 環境保護部 商 務 部
2017年12年2日
2017年第106號
質檢總局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關于公布進口銅精礦中
有毒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
為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保護環境安全,維護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的規定,質檢總局、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決定對進口銅精礦(HS編碼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有毒有害元素限量予以明確。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銅精礦產品是指含銅礦石經浮選或其他方法選礦得到的含銅量不小于13%的供冶煉銅用的精礦產品。
二、進口銅精礦中有限量要求的有毒有害元素包括鉛、砷、氟、鎘、汞,具體要求如下:
鉛(Pb)不得大于6.00%;
砷(As)不得大于0.50%;
氟(F )不得大于0.10%;
鎘(Cd)不得大于0.05%;
汞(Hg)不得大于0.01%。
三、銅精礦中鉛、砷、氟、鎘、汞元素的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3884.5、GB/T 3884.6、GB/T 3884.7、GB/T 3884.9、GB/T 3884.11的規定進行。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原質檢總局、商務部和環保總局《關于公布進口銅精礦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2006年第4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質檢總局 環境保護部 商 務 部
2017年12年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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