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體制機制——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答記者問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為何要出臺這一條例?條例有哪些主要內容?記者12日采訪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條例的背景和意義。
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舉措,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大體制創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安排,2015年12月以來,已完成兩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全覆蓋,第三輪完成3個批次督察任務,堅決查處一批破壞生態環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決一批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新時代新征程,習近平總書記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在2023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推動督察工作不斷深入,要求研究制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
條例總結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理論和實踐經驗,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體制機制,對于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全面領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問:條例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原則有什么規定?
答:條例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遵循的5項原則:一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把牢政治方向;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樹牢宗旨意識;三是堅持服務大局,樹立系統觀念;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和嚴的基調,敢于動真碰硬;五是堅持依規依法,做到精準科學、客觀公正。在督察工作中要切實把握這些重要原則,確保督察工作沿著正確政治方向、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問:條例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體系和組織機構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條例,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
設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組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工作安排,組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問:條例對督察對象和內容作了哪些規定?
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對象包括四類: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二是生態環境部、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三是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中央企業;四是黨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對象是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黨委和政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省屬企業等。
在督察內容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緊緊圍繞區域重大戰略實施、美麗中國建設等重大任務開展督察,將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及長效機制建設情況、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納入督察,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相關部門和單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內容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點內容基礎上,進一步聚焦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及責任落實情況,行政區域內重點流域、區域、領域、行業和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充分發揮延伸、補充作用。
問:條例對督察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工作程序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進行固化,明確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和“回頭看”、專項督察、生態環境警示片等形式。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等程序環節。
為推動精準科學、依規依法開展督察,條例明確,督察組對督察報告反映的問題制作問題底稿,同時成立獨立審核組,對督察報告開展獨立審核。對涉及的政策法規及其適用等情形,根據工作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問:條例對督察整改作了哪些規范?
答:督察整改是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環節。條例設立督察整改專章,規范整改責任主體、推進落實、整改情況報告、調度督促等方面內容。明確被督察對象是督察整改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組織編制整改方案,并按要求抓好推進落實,按時報送整改情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機構對督察整改任務實施清單化管理,定期組織調度和盯辦抽查,推動真正把問題整改到位。
問:條例對督察成果運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切實深化督察成果運用,條例設立專章規范督察成果運用。堅持部門協同,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檢察機關作用,建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機制,并細化相關工作要求,明確將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追責問責工作方案作為單獨部分納入督察整改方案,追責問責情況與督察整改情況一并上報,切實推動嚴肅、精準、有效追責問責。
條例還明確,中央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督察結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關情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督、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加強督察結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運用。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加強督察成果運用。
問:條例對督察干部隊伍建設和作風紀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條例明確了督察人員保障機制、培養使用、監督管理等內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機制加強對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整體謀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
條例嚴格規范督察作風紀律,明確要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要求,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對督察組成員、有關部門和單位、被督察對象的相關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條例明確了相關責任條款。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為何要出臺這一條例?條例有哪些主要內容?記者12日采訪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條例的背景和意義。
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舉措,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大體制創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安排,2015年12月以來,已完成兩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全覆蓋,第三輪完成3個批次督察任務,堅決查處一批破壞生態環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決一批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新時代新征程,習近平總書記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在2023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推動督察工作不斷深入,要求研究制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
條例總結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理論和實踐經驗,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體制機制,對于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全面領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問:條例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原則有什么規定?
答:條例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遵循的5項原則:一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把牢政治方向;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樹牢宗旨意識;三是堅持服務大局,樹立系統觀念;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和嚴的基調,敢于動真碰硬;五是堅持依規依法,做到精準科學、客觀公正。在督察工作中要切實把握這些重要原則,確保督察工作沿著正確政治方向、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問:條例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體系和組織機構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條例,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
設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組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工作安排,組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
問:條例對督察對象和內容作了哪些規定?
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對象包括四類: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二是生態環境部、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三是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中央企業;四是黨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對象是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黨委和政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省屬企業等。
在督察內容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緊緊圍繞區域重大戰略實施、美麗中國建設等重大任務開展督察,將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及長效機制建設情況、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納入督察,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相關部門和單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內容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點內容基礎上,進一步聚焦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及責任落實情況,行政區域內重點流域、區域、領域、行業和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充分發揮延伸、補充作用。
問:條例對督察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工作程序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進行固化,明確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和“回頭看”、專項督察、生態環境警示片等形式。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等程序環節。
為推動精準科學、依規依法開展督察,條例明確,督察組對督察報告反映的問題制作問題底稿,同時成立獨立審核組,對督察報告開展獨立審核。對涉及的政策法規及其適用等情形,根據工作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問:條例對督察整改作了哪些規范?
答:督察整改是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環節。條例設立督察整改專章,規范整改責任主體、推進落實、整改情況報告、調度督促等方面內容。明確被督察對象是督察整改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組織編制整改方案,并按要求抓好推進落實,按時報送整改情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機構對督察整改任務實施清單化管理,定期組織調度和盯辦抽查,推動真正把問題整改到位。
問:條例對督察成果運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切實深化督察成果運用,條例設立專章規范督察成果運用。堅持部門協同,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檢察機關作用,建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機制,并細化相關工作要求,明確將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追責問責工作方案作為單獨部分納入督察整改方案,追責問責情況與督察整改情況一并上報,切實推動嚴肅、精準、有效追責問責。
條例還明確,中央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督察結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關情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督、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加強督察結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運用。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加強督察成果運用。
問:條例對督察干部隊伍建設和作風紀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條例明確了督察人員保障機制、培養使用、監督管理等內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機制加強對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整體謀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
條例嚴格規范督察作風紀律,明確要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要求,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對督察組成員、有關部門和單位、被督察對象的相關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條例明確了相關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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